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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函詢「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之建築基地得否同時申 辦容積移轉之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營建署 107.05.17. 營署更字第107003084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5月17日
     一、復貴府 107年 4月26日府授都綜字第 10733913600號函。
     二、查容積移轉係依據都市計畫法第83條之 1、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及第50條、水利法
       第82條等相關法律規定,達成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維護古蹟原依法可建築之權利
       等特定目的,與容積獎勵係依據都市計畫法第39條規定:「對於都市計畫各使用區內
       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 ...作必要規定
       。」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於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對於公共環境品質的實質改
       善給予獎勵;二者之法源依據及目的並不相同。例舉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4
       條之 3規定:「各土地使用分區除依本法第83條之 1規定可移入容積外,於法定容積
       增加建築容積後,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一、依都市更新法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地區
       :建築基地 1.5倍之法定容積 ...」,其上限並無包含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因此依相
       關法律授權訂定之容積移轉規定,非屬都市計畫容積獎勵範疇。
     三、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6條第4 項已明定,依
       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是依
       相關法律授權訂定之容積移轉規定非屬都市計畫容積獎勵範疇,自不受本條例第 6條
       容積獎勵相關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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