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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DiDi–滴滴出行」行動應用程式 ( App)是否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第 3款規 定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7.08.21. 法律字第1070351139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8月21日
    主旨:關於「DiDi–滴滴出行」行動應用程式 ( App)是否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第
       3 款規定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黨團 107年 7月27日時力字第1076000084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21條規定:「非公務機關為國際傳輸個人資料,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限制之:一、……。三、接受國對於
       個人資料之保護未有完善之法規,致有損當事人權益之虞。四、以迂迴方法向第三國
       (地區)傳輸個人資料規避本法。」係法律賦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遇有該條所
       定各款情事之一時,對於人民自由權利限制之依據及裁量權。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曾以大陸地區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令尚未完備,限制通訊傳播事業經營者將所屬用戶之
       個人資料傳遞至大陸地區(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01年 9月25日通傳通訊字第1014
       1050780 號函),合先敘明。
     三、依來函說明,本件樂迪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之「DiDi–滴滴出行」行動應用程式 (Ap
       p ),係利用網路平台經營汽車運輸業攬載乘客收取報酬,應屬汽車客運業,其個資
       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交通部,故本件「DiDi–滴滴出行」行動應用程式 (
       App )是否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第 3款規定,應由交通部依「DiDi–滴滴出行
       」 App使用者個資之處理利用情形是否涉有國際傳輸行為,以及資料接受國對於個人
       資料之保護有無完善法規,本於權責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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