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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內政部警政署函為駕駛人之輕型機車駕駛執照遭註銷,得否持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輕型
機車之事宜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102.05.10. 交路字第102001155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5月10日
主旨:有關貴署函為駕駛人之輕型機車駕駛執照遭註銷,得否持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輕型機
車之事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2年 1月 9日警署交字第1020041636號函。
二、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目的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1條所規定取得高一級車
類駕駛資格准其駕駛較低車類車輛之意旨,本部89年 2月29日交路89字第002125號函
業已明確釋義,重型機車駕駛人其駕駛執照吊扣後,雖其仍持有汽車駕駛執照,但其
駕駛輕型機車之資格已自重型機車駕照之吊扣同時亦受吊扣處分,不因其擁有汽車駕
駛執照而解除,並由裁決機關於「汽車牌照吊扣(銷)執行單」上註明「吊扣期間不
得持汽車駕駛執照駕駛輕型機車」在案;爰本案貴署所提若駕駛人之輕型機車駕駛執
照已遭註銷,不因其持有汽車駕駛執照而解除其輕型機車駕駛執照已遭註銷之處分;
即不得再持汽車駕駛執照駕駛輕型機車之見解,應屬妥適,如有違反規定者,執法機
關當可依其具體違規事實稽查舉發之,亦無疑義。
三、另本案所涉駕駛人機車駕駛執照受吊扣或吊(註)銷處分期間,其不得持汽車駕駛執
照駕駛輕型機車,應列為汽車駕駛執照持照使用之限制條件,為利實務裁罰及駕駛執
照管理完備配套,本案並請本部公路總局就裁決機車駕駛執照吊扣或吊、註銷處分時
,應於裁決書載明不得再持汽車駕駛執照駕駛輕型機車之文字及汽車駕駛執照持照條
件應如何註記等配套事宜,律定實務一致之作業及註記方式,並轉行各處罰及公路監
理機關依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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