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存款總餘額」之解釋令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10.23. 金管銀合字第1070113924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一、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授權訂定之「信用合作社投資有
價證券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存款總餘額」包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轉存款及
新臺幣存款,但不計入銀行同業間因資金調撥及為便利相互往來而存入或代為收付之
銀行同業存款。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