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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金融機構辦理客戶申請網路銀行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衍生爭議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7.10.30. 台內戶字第107120404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主旨:有關金融機構辦理客戶申請網路銀行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簡稱統號)重複衍生爭
       議 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107年 5月22日金管銀控字第10701073
       570 號函辦理(詳如附件影本)。
     二、按本部 105年10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50436290號函略以,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條第 1項所規定資料外
       ,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七、經當事人同意。」戶政事務所蒐集統號,係基於戶政之
       特定目的,如其將金融機構自然人客戶之統號(包括因發現重複而變更之統號)或其
       有無重複之個人資料,提供予金融機構作為金融業務使用,屬特定目的外利用行為,
       應符合本法第16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例如: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經當事人同
       意),始得將上開個人資料提供予金融機構。戶政事務所經確認有不同民眾重複提供
       同一統號予金融機構,如認有釐清是否涉及來函所述政府作業疏失,且為增進公共利
       益所必要,依來函所述作法,僅告知該統號有無重複,不提供其變更之統號,應可認
       符合本法第16條但書第 2款之規定,而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三、惟如個案遇有金融機構以統號重複為由,要求戶政事務所或原客戶提供重配後統號資
       料,否則無法受理另一當事人申請之情形,按金管會前揭 107年 5月22日函略以,得
       請該金融機構於內部系統對原客戶資料進行註記,以保護並區分 2人資料,即可辦理
       新客戶銀行服務申請作業,併予補充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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