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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針對宜蘭縣政府將制定自治條例,開放農舍興建無須臨地界及道路側,有無與中央法規牴觸 之虞調查意見,有關調查意見三就貴會限制農舍應「臨界臨路」興建之法制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7.12.03. 法律字第1070351815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2月3日
    主旨:監察院函針對宜蘭縣政府將制定自治條例,開放農舍興建無須臨地界及道路側,有無
       與中央法規牴觸之虞調查意見,有關調查意見三就貴會限制農舍應「臨界臨路」興建
       之法制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會 107年11月16日農企字第1070013689號函。
     二、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條第 2款規定:「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二、關於人民之權
       利、義務者。」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
       ,均受保障。就涉及人民生命、身體自由權利以外之限制者,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
       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
       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
       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司法院釋字第 443號解釋意旨參
       照)。
     三、次按農業發展條例(下稱農發條例)第18條第 5項規定:「前 4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
       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
       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
       央主管機機關定之。」農發條例授權訂定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2條第 2項規定
       :「前項第 5款規定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認定,由申請
       人檢附『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經營計畫書格式』,載明該筆農業用地農業經營現況
       、農業用地整體配置及其他事項,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就上開「
       經營計畫書格式」,貴會前以 104年10月21日農水保字第1041866479號函檢送「興建
       農舍經營計畫書」予各地方政府參考,惟關於「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之內容,諸如
       農舍用地應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及臨接道路等,其係屬地方政府審查是否准予興
       建農舍之參考,抑或為興建農舍之審查要件?應由貴會先予釐清。蓋其內容已涉及人
       民權利之限制,且非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是如經貴會審認係屬興
       建農舍之審查要件,則相關規定不應定於「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中,而應依農發條
       例第18條第 5項之授權,將相關農舍興建之審查要件定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中(
       例如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9條),較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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