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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經濟部90年12月12日商字第 09002262150號令,自 108年 1月 1日生效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08.01.28. 經商字第10802400080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月28日
主旨:廢止「經濟部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商字第0九00二二六二一五0號令」,並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
一、鑑於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業經修正,且經濟部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八日以經商
字第一0七0二四二五三四0號公告「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之公司資本額一定數額
及一定規模」,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爰旨揭之令配合於同日廢止
。
二、財務報表非曆年制之公司,於開始適用經濟部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八日經商字第一0七
0二四二五三四0號公告前,得繼續適用旨揭之令。
附件
經濟部 90.12.12. 商字第 09002262150號令
茲依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公司,其
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本部八十年六
月二十一日經(八0)商二一五三九六號公告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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