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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詢著作權法第 9條所稱公文之適用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8.02.15. 智著字第1080000753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2月15日
主旨:有關大會函詢著作權法第 9條所稱公文之適用疑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按著作權法第 9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
標的。」同條第 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
、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按著作權法所稱之「公文」,係指以處理公務之文書
,具備法律規定之程式者(公文程式條例第 1條、第 2條規定參照)。
二、大會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所編擬之計畫書以及依「政府
採購法」委外研究所訂之招標規範,如該計畫書及招標規範係符合上述公文程式條例
而為公務員職務上製作或處理公務之文書,即屬於著作權法第 9條第 1項第 1款所稱
「公文」,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三、有關所詢計畫書及招標規範是否為著作權法第 9條所稱之公文?宜洽公文程式條例主
管機關行政院表示意見;於個案如發生是否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而生爭議時,仍應由
司法機關依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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