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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兩廳院函詢隨同移轉該院之公教人員可否支領膳食津貼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4.12.30. 總處給字第10400563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查「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26條第 1項規定略以,政府機關(構)現有編制內依公
    務人員相關任用法律任用、派用公務人員,於機關改制之日隨同移轉該中心繼續任用者,仍
    具公務人員身分;其俸給、保險、福利及其他權益等事項,均依原適用之公務人員相關法令
    辦理。第34條規定略以,第26條規定於原機關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人員準用之。
    以上開規定訂定意旨,係為保障隨同移轉人員原有權益,不因移轉行政法人而有所影響。爰
    膳食津貼如非該中心改制前公教人員依相關法令規定得支給之項目,渠等隨同移轉之公教人
    員尚不得支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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