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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陳情人所詢公文程式條例第12條之 1等及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是否為電子簽章法
第 4條特別規範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8.03.27. 法律字第1080350473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3月27日
主旨:關於陳情人所詢公文程式條例第12條之 1等及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是否為電子
簽章法第 4條特別規範乙案,就涉及行政程序法對於在監所人之送達部分,復如說明
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8年 3月18日經商字第 10802800931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8條第 1項規定:「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
政機關送達。又第89條規定:「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是以,對於在監服刑人員所發之各項文書,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此時該受囑託之
監所長官即立於送達人之地位,由監所長官對於在監服刑之受刑人按本法第72條第 1
項規定為送達(本部95年 1月10日法律字第0940051465號函意旨參照),亦即本法第
89條規定係第68條第 1項之特別規定。至於機關間可否及如何以電子交換方式傳遞公
文,係屬公文程式條例之問題,本法並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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