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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條及第 102條規定通知廠商函、通知廠商異議處理結果函稿格
式各乙式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6.09.21. 工程企字第106002992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9月21日
主旨:檢送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條及第 102條規定通知廠商函、通知廠商異議處理結果
函稿格式各乙式,請參考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本會91年 3月 6日(91)工程企字第91008667號函附格式,依公文程式條例第 2條第
1 項第 4款及第 6款規定及「文書處理手冊」所載「函」與「書函」之使用情形,旨
揭通知函格式宜以「函」為之;另參酌行政程序法第69條、第96條之規定,受文者原
列廠商名稱之後再增列「代表人○○○」,爰另訂旨揭格式(如附件)。上開本會91
年 3月 6日函即日起停止適用。
二、旨揭通知函之廠商代表人,係為機關通知時廠商依目的事業法令登記之代表人,機關
通知前得洽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廠商之代表人。
三、另本會 105年 7月21日工程企字第 10500229450號函所載「政府採購法第 101條執行
注意事項」,其第 2點引述「工程會91年 3月 6日(91)工程企字第91008667號函)
」,修正為本函發文日期及文號。
四、上開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 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政府
採購法規解釋函令及相關函文。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8.06.04. 工程企字第1080100499號函發布,自 108年6月4日
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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