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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建議經法院調(和)解成立之離婚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得由當事人 逕向受理法院申請網路通報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暨通報戶政機關「司法院索引清冊」 欄位,新增民眾聯絡電話等事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8.08.06.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8001316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8月6日
    主旨:貴部建議經法院調(和)解成立之離婚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得由當
       事人逕向受理法院申請網路通報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暨通報戶政機關「司法院
       索引清冊」欄位,新增民眾聯絡電話等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8年 4月22日、 5月10日台內戶字第1080112316、1080117883號函。
     二、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 3項及第45條第 3項規定,就有關身分之事項成立調解或和解時
       ,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其目的,依各該條立法說明,係因調(和)解筆
       錄作成時即生效力,倘有涉及應辦戶籍登記事項,應讓戶政機關知悉,俾利其依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催告或登記。鑑於貴部已開放線上辦理登記作業,甚為便民,各法院復
       已於調(和)解筆錄適當位置加註提醒辦理登記等文字;貴部建議當庭請當事人提出
       登記申請一節,尚無必要。
     三、當事人聯絡電話,屬個人資料之一種,非屬家事事件起訴程式或聲請書狀應載明事項
       ,且部分事件亦可能有須保密當事人聯絡資料之必要(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條第 1款
       、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等參
       照),為免引發無謂爭議或有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之疑慮,由法院逕將當
       事人於書狀所載電話通報戶政機關之建議,未便採行。
     四、各直轄巿、縣(巿)政府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下稱家事服務中心),係提供家事事
       件當事人多元服務及輔導之單位,為減少民眾奔波往返,部分戶政機關亦於所轄家事
       服務中心設點服務。如認民眾於法院調(和)解成立或裁判後,有於一處獲得有效、
       便捷戶籍登記服務之必要,建議與地方政府協調由家事服務中心協助提供一站式服務
       ,俾收事半功倍之效。
     五、法院就依法應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之家事裁判,均以審判系統傳送裁判電子資料,戶
       政機關已得憑依相關規定處理。且基於行政協助,本院已於家事事件相關網頁張貼相
       關說明及圖示,各一、二審法院亦依本院歷次函示,於寄送依法應辦理戶籍登記之家
       事事件裁判、確定證明書或調(和)解筆錄時,在適當位置加註文字,提醒民眾向戶
       政機關辦理登記。如經評估,於法院調(和)解成立或裁判後,應不待申請即逕依調
       (和)解筆錄或裁判結果而為登記,建請研議修正相關戶籍法規,以免民眾有因逾期
       申辦戶籍登記,致受裁罰之情事,而應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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