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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任務之消防車警備車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路口之行駛事宜
發文機關:交通部路政司
發文字號:交通部路政司 106.10.18. 路臺監字第1060411423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主旨:有關您 106年 8月31日電子郵件詢問執行任務之消防車警備車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
共用通行路口之行駛事宜一案,本司回復如說明。說明:
一、有關您所詢事項,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 2項已明文規定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
道路優先通行權,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之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
程救險車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
指示之限制,應無疑義;另為兼顧交通安全及避免妨礙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道路
交通安全規則第 104條之 1亦已明文汽車於交岔路口之行車規範,汽車行駛至大眾捷
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交岔路口時應暫停俟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通過或暫停、看、聽兩
方無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駛來,始得通過。當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行經大眾捷運系統車輛
共用通行之交岔路口,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先避讓執行緊急任務車輛雖屬可行,惟考量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車特性急煞停所需時間與距離與火車特性相似,且為避免緊急煞
停造成大眾捷運系統旅客安全風險,本部將建議新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各循府內體
系宣導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與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除維持聲響警示,留意相關車輛動態外
,大眾捷運系統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與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二者應相互禮讓,以免事故發
生。
二、以上說明提供您參考,感謝您的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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