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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務人員在公民投票程序中應恪守之行政中立規範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109.02.10. 部法二字第109489858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2月10日
主旨:關於公務人員在公民投票(以下簡稱公投)程序中應恪守之行政中立規範,請查照轉
知確依規定辦理。
說明:
一、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第10條規定:
「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
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同法施行細則第 7條規定:
「本法第10條公務人員對於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
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行使之規定,包括提案或不提案、連署或不連署之行為。」
二、次依中立法第 9條規定:
「(第 1項)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
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
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第 2項)前項第 1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
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揆其意旨,係考量公務人員應
注意其身分之特殊性,並考慮其職務上之義務,對政治活動應自制,應保持中立之態
度,爰具體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從事之政治活動或行為,並明定所稱「行政資源」之範
疇,以期明確。
復依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5條及第19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且
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公物。
三、茲以公務人員應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
對於公投案自應保持行政中立,依服務法第 5條、第19條及中立法整體規範意旨,公
務人員除應遵守中立法第1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7條規定外,亦不得「動用行政資源
」、「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行」或「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公民
投票案(包含公投之提案、連署及投票);又參照中立法第 9條第 2項規定,所稱行
政資源,係包括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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