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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廢止「取得『山林田野引火燃燒許可』從事燃燒者,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處罰」,並自即日 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9.04.28. 環署空字第1090029958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4月28日
    主旨:廢止「取得『山林田野引火燃燒許可』從事燃燒者,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處罰」,並
       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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