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取得『山林田野引火燃燒許可』從事燃燒者,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處罰」,並自即日 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9.04.28. 環署空字第1090029958號公告發文日期:民國109年4月28日 主旨:廢止「取得『山林田野引火燃燒許可』從事燃燒者,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處罰」,並 自即日生效。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