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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為協助收容人重建家庭關係,彼此支持與接納,希各機關自即日起,開放同囚共藜配偶及直 系血親遠距接見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字號:法務部矯正署 100.03.03. 法矯署安字第100040005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3月3日
    主旨:為協助收容人重建家庭關係,彼此支持與接納,希各機關自即日起,開放同囚共藜配
       偶及直系血親遠距接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署推動「熱力 100矯正新象」方案辦理。
     二、有關「開放同囚共藜配偶及直系血親遠距接見」之配套措施,如下:
      (一)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9條規定:「典獄長於教化上或其他事由,認為必要時,
         得准受刑人不受本章之限制。」故基於「溫情無距離,親情無界線」之理念,將
         同囚共藜配偶及直系血親納入遠距接見設備之使用對象。
      (二)同因共藜配偶及直系血親得分別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之矯正機出報告申請辦
         理遠距接見(如附件 1)。經審查核准後,機關承辦人應互相以電話聯絡通知排
         定之接見日期及時間。
      (三)同因共藜配偶及直系血親每月得申請遠距接見一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有
         特殊理由經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同囚共藜配偶及直系血親如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或因違規停止
         接見者,不得辦理遠距見。
      (五)收容人如有違規或其他事由無法遠距接見時,所在之矯正機關應以電話通知取消
         本次遠距接見。
      (六)實施遠距接見時,機關應指派專人負責監聽,並予錄影、錄音及製作通話紀錄送
         請機關首長核閱。
      (七)實施同囚共藜配偶及直系血親遠距接見時,本案未規定者得依接見相關法令辦理
         。
     三、本案實施情形請各機關自本( 100)年 4月起之每月 5日前,於獄政管理資訊系統通
       報前 1月辦理件數。
     四、前揭獄政管理資訊系統輸入路徑為:登錄「獄政管理資訊系統」—〉「戒護安全管理
       子系統」—〉「戒護上傳通報及報表」—〉「POL0910M遠距接見、訊問及電話預約接
       見情形通報」,相關登錄欄位及畫面如附件 2。另本項作業使用者請以獄政系統「全
       系統更新」方式下載更新程式。
     五、本案預計於本( 100)年 5月份檢討實施結果與成效,請各機關積極推動。
       〔依法務部矯正署 109.07.23. 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04180號發布,自即日起停止
       適用。〕
    附件1-同囚共藜配偶及直系血親遠距接見申請單 附件2-相關登錄欄位及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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