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教育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貴府函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06條釋疑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8.08.06. 文授資局蹟字第108300836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8月6日
    一、略。
    二、查《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第 3條第 1款第 2目「歷史建築:指歷史事
      件所定著或具有歷史性、地方性、特殊性之文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造物及附屬
      設施。」、同法第18條「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登錄後
      ,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文資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 3項(略以)
      「…屬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及自然地
      景類別者,應評估未來保存管理維護、指定登錄範圍之影響。」及《歷史建築紀念建築
      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5條第 1項第 2款(略以)「…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二、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規定,個案所詢之木地
      坪走道是否為歷史建築之一部或其附屬設施,應就該案登錄歷史建築之公告、清冊或相
      關資料等內容,予以認定是否為登錄之歷史建築本體,或係後續再利用所新增之設施。
      案為基於審慎考量,建議提送文化資產審議會協助認定釐清為宜。
    三、另,所詢文資法第 106條裁罰執行疑義乙節,查該法律條文規定(略以)「有下列情事
      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一、…。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
      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而不改正,或未依改正事項改正者
      ,得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其行為人之行為是否該當處罰要件,是否具備
      故意或過失之要件、責任能力等相關因素,仍應視具體個案情節,本權責自行裁量認定
      。惟該條第 2項得按次分別處罰之規定,尚不包括同條第 1項第 7款毀損歷史建築者,
      併予敘明。
    四、另前述文資法第 106條第 1項第 7款毀損歷史建築之罰則,係文資法於民國 105年 7月
      27日修正新增之規定,依行政罰法第 4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
      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併提請注意。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