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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詢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 3規定所稱「教學」疑義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8.06.24. 部法一字第09830745542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8年6月24日
主旨:承詢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之 3規定所稱「教學」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民國98年 6月 6日局考字第0980014095號書函。
二、查85年 1月15日修正公布之服務法第14條之 3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
關許可。」係由立法委員主動提案增訂,其中該條所稱之「教學」,依本部歷來相關
解釋,係指於學校、補習班、訓練機構或民間公司傳授專業知識或生活技能,惟於上
班時間兼任教學工作者,每週以 4小時為限,並應以請事假、休假或以加班補休方式
為之,以及不得兼任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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