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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公司函詢著作權適用事宜一案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9.08.25. 智著字第1090004650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8月25日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著作權適用事宜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 109年 8月20日函(本局收文日 109年 8月21日)。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 9條第 1項第 1款及第 2款之規定,「憲法、法律、命令
或公文」及「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均不得為著作權
之標的。另按上述條文所稱之「公文」,係指處理公務之文書,具備法律規定之程式
者(公文程式條例第 1條、第 2條規定參照)。
三、來函說明三所述之由立法院、總統府、司法院發行之「立法院公報」、「總統府公報
」、「司法院公報」,如其內容屬中央機關就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作成之編輯物
,而屬前述第 9條第 1項第 2款之範疇,該編輯物即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任何人皆
得自由利用,是所詢在不更改內容及註明出處情況下重製,自無違反本法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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