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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市得設置模擬槍製造業、模擬槍輸出入業使用分區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109.12.02.府都規字第10931061551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2月2日
    主旨:本市得設置模擬槍製造業、模擬槍輸出入業使用分區
    依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九十五條之一規定。
    公告事項:
     一、模擬槍製造業:模擬槍製造業屬本自治條例第五條附表之「第五十三組:公害輕微之
       工業(二十二)未分類雜 項工業製品(影視聽空白帶、打火機、煙咀、香煙濾咀、
       煙斗、手 杖、傘骨、嬰兒車、化妝用具、黏性膠帶、篩類、算盒、商標紙、 腸衣
       製品、馬鞭、掃帚、保溫容器、人造木炭、脫胎漆器、假髮類、 毛髮製品、羽毛製
       品、假人模型、蠟製模型)製造業」,允許於第二種工業區、第三種工業區設置。
     二、模擬槍輸出入業:
       (一)模擬槍輸出入業非屬本自治條例第五條附表之使用組、使用項目。
       (二)依本自治條例規定屬正面表列之使用分區,因其允許或附條件允許使用項目未
          列舉模擬槍輸出入業,故該等使用分區皆不得設置模擬槍輸出入業。
       (三)依本自治條例第九十五條之一規定:「本自治條例各使用分區之土地及建築物
          使用,市政府認為有發生違反環境保護法令或有礙公共安全、衛生、安寧或公
          共利益之虞者,得禁止之。」模擬槍輸出入業因未合工業區劃定之目的,經本
          府認定有妨礙工業區公共利益之虞,特公告工業區及比照工業區使用之其他使
          用分區禁止設置。
     三、檢附臺北市得設置模擬槍製造業、模擬槍輸出入業使用分區一覽表 1份。
    臺北市模擬槍製造業、模擬槍輸出入業使用規定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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