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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機關學校未滿60歲之駕駛於申請職業駕照審驗之年度,得以公假登記半天辦理體格檢查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05.14. 局企字第099001041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9年5月14日
    主旨: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駕駛未滿60歲者,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辦理體格
       檢查以申請職業駕駛執照審驗之給假事宜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條第 1項規定略以,汽車駕駛執照自發照之日起每滿 6年換
       發 1次,汽車駕駛人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前後 1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照。
       但年滿60歲之職業駕駛人經依第64條之 1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換發有效期限 1
       年之新照至年滿65歲止。第54條第 1項規定略以,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駕駛執照(以下
       簡稱職業駕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滿 3年審驗 1次,並於審驗日期前後 1個月內
       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審驗,經審驗不合格者,扣繳其駕駛執照,俟審驗合格後發還之
       。
     二、案經轉准交通部本(99)年 4月27日交路(一)字第0990003841號函略以,依全國公
       路監理電腦越區異動連線作業要點第 3點附件 1規定,辦理職業駕照審驗登記應檢附
       體格檢查合格之體格檢查表,爰未滿60歲之職業駕駛人亦應檢具合格體檢表,並依道
       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條第 1項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職業駕照審驗。另若駕駛人僅
       辦理定期換照而未同時申請職業駕照審驗,不需檢附體格檢查表。
     三、為符合上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及應各機關業務需要,自即日起各機關駕駛未
       滿60歲者,於申請職業駕照審驗之年度,得以公假登記半天辦理體格檢查,並須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惟渠等於同一年度辦理體檢或依本局98年 1月23日局企字第09800606
       15號函規定自費參加健康檢查時,其有關公假之核給,基於不重複給假之原則,僅得
       擇一辦理。另各機關駕駛未滿60歲者,於僅辦理定期換照而未同時申請職業駕照審驗
       之年度,尚不得以公假登記辦理體格檢查,以換發職業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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