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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貴事務所函詢本府88年11月10日府都一字第8807555800號公告實施 「變更台北市北投溫泉親水公園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案」內相關規定一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110.02.23.北市都規字第110300223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2月23日
    主旨:有關貴事務所函詢本府88年11月10日府都一字第8807555800號公告
       實施「變更台北市北投溫泉親水公園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案」內相關
       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 110年 1月15日( 110)徐北字第0101號函(本局 110
       年 1月19日收文)。
     二、查本府 108年 5月 7日府都規字第1083038895號函釋(略以):「
       建築物建蔽率放寬部分,屬都市計畫法劃設之特定專用區,分區名
       稱含『住宅』文字(如OO住宅特定專用區),且都市計畫書載明
       建蔽率規定與土管第十條規定之第二種住宅區至第四種住宅區、住
       宅加級地區相同,視同土管第九十五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都市計
       畫書內載明建蔽率比照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住宅區之其他住宅區』
       ,而得依該款後段規定放寬建築物建蔽率。......建築物高度放寬
       部分,都市計畫書載明高度規定與土管第十一條之一第一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相同,或敘明比照者,視同土管第九十五條之三第
       一項第一款『第一種住宅區』或『第二種住宅區』,而得依該款規
       定放寬建築物高度。」,本案「特定休閒旅館住宅專用區」分區名
       稱含「住宅」文字,依旨揭都市計畫書規定,其建蔽率為 35%,容
       積率為120%,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五層樓及17.5公尺,相關管制規
       定均與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內「第二種住宅區」規定相
       同,故本案倘循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規定辦理重建
       ,依前開函釋規定得循土管自治條例第95條之 3放寬建蔽率、建築
       物高度等相關規定。
     三、次查旨揭都市計畫書規定(略以):「既有建築物新申請作旅館使
       用者,若其現有總樓地板面積超過目前法定之容積率者,於改建或
       重建時得維持原合法房屋總樓地板面積容積率,並不得超過210%,
       ......」,依上開危老條例第 6條規定:「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
       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
       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
       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
       則規定基準容積及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又依內政部營
       建署 107年 3月30日營署更字第1071159777號函說明(略以):「
       故依本條例申請重建獎勵後之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
       則(或自治條例)與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書容積獎勵規定之限制。」
       本案擬循危老條例辦理重建,依前開規定自得不受都市計畫之容積
       獎勵上限限制。
     四、綜上,本案擬依危老條例辦理重建,得不受旨揭都市計畫案內容積
       率不得超過210%及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五層樓及17.5公尺之限制,
       惟建築物高度仍應符合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95條之 3
       第 1項第 1款規定。
     五、同函副請各公會,請轉知會員知悉。
    正本:徐○書建築師事務所(臺北市信義區○○路○○號○○樓之○○)
    副本: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
       業同業公會、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請協助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規劃科(請刊登本府公報)
    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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