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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解釋 108年11月25日部法一字第 1084876512號函有關公務員兼職之法令依據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110.03.09. 部法一字第1105331321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3月9日
一、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
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本部 108年11月25日部法一字第1084876512號函略以,服
務法第14條第 1項所稱「法令」規範內容,須明確規定該等職務或業務得由公務(人)
員兼任、由政府機關(構)指派兼任,或公務員為政府機關代表等,足資認定該等職務
或業務係由具公務員身分者兼任時,始得作為公務員兼職依據。
二、前開本部 108年11月25日函釋得作為公務員依法令兼職之依據者,尚包括中央二級或相
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依法令指派
或遴聘(派)兼任,以及政府機關(構)依法令指派或遴聘(派)學者兼任,亦得作為
公立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依據,特予補充。
三、本部歷次解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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