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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當事人依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改姓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從其姓氏
子女若無意願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如何從姓一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10.03.09. 法律字第110035034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3月9日
主旨:有關當事人依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改姓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從
其姓氏子女若無意願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如何從姓一案,復如說明二
、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109年12月30日台內戶字第1090245808號函。
二、按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
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定有明
文。次按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
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取得原住民身分,嗣後變更為非原住民父或
母之姓者,喪失原住民身分;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之變更
從姓或取得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 1次為限;且具
原住民身分者,尚得依法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分別於原住民身分法
第7條及第 9條第1項定有明文,以尊重當事人身分選擇之權利,並維
護身分之安定。是有關原住民子女之變更姓氏、取得原住民傳統名字
或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等事項,原住民身分法既設有相關特別規定,
應優先於民法及姓名條例相關規定之適用(本部102年9月16日法律字
第10203510380號函參照)。
三、查有關當事人依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
或母之姓而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其子女從姓之處理方式,依來函說明
二所揭前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101年7月4日原民企字第 1010037273
號函略以:「當事人若係以變更從姓取得原住民身分,…其子女無意
願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即不得依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規定排除民法第1
059條規定之適用」,復按民法第 1059條之規定,子女僅能從父姓或
母姓,子女如已從父姓,而父姓有所變更時,子女之姓氏亦應隨父姓
而變動(或依法另改從母姓)(本部105年8月25日法律字第10503512
430 號函參照)。是本件如當事人係以改姓方式取得原住民身分,而
從其姓之子女無意願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則適用民法第1059條規定之
結果,該子女應隨同當事人改姓或改為當事人配偶之姓。惟該子女是
否可能僅隨同改姓而不取得原住民身分?或如該子女不願取得原住民
身分者,是否即無法隨同改姓,僅得改從母(或父)姓?此涉及原住
民身分事項,應探究原住民身分法相關規定及立法意旨,宜請洽詢原
住民族委員會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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