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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詢選物販賣機涉及改、加裝機具內部結構或保證取物價格設定高於 790 元,是否即屬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及第22條之規定一案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10.03.18. 經商字第1100055549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3月18日
    一、按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80條載有明文。各機關依其職掌就
      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
      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大法官釋字第
      216 號解釋參照),先予敘明。
    二、按「選物販賣機」之一般概念係為對價取物方式,其應符合物品價值
      與售價相當之一般消費原則,且無涉射倖性。
    三、來函所詢選物販賣機改、加裝及保證取物價格設定較高等一節,按機
      具是否仍為原評鑑通過非屬電子遊戲機部分,係依據評鑑說明書內容
      核對,至於是否已不符上開選物販賣機之特性、原則,涉違反電子遊
      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而有該條例第22條刑罰之情事,允屬法
      院依個案事實認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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