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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社團法人農田水利會聯合會辦理解散清算期間之法律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10.03.23. 法律字第1100350393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3月23日
    主旨:有關社團法人農田水利會聯合會辦理解散清算期間之法律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10年 1月15日農授水字第1106030044號函。
     二、按社團法人解散後之清算程序,除其他法律(例如合作社法)設有
       特別規定者外,依民法第41條準用公司法第 326條第 1項、第 331
       條第 1項及第 4項規定,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法人財產情形,
       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總會承認後,並
       即報法院;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15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
       、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總會承認;清
       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總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
       本件社團法人農田水利會聯合會(下稱聯合會)決議解散後,因原
       屬會員之各地農田水利會,自 109年10月 1起已依修正後農田水利
       法第18條規定改制為貴會農田水利署之各地管理處,此時究該如何
       行使上開規定所定會員大會之承認權限,事涉各地農田水利會改制
       後之會員權益處理。查修正後農田水利法未有相關規定,而依來文
       說明,本件聯合會臨時會員大會決議解散時,同時將清算過程之相
       關財務報表,授權清算人報請主管機關(即貴會)審認,惟法人之
       清算,屬於法院之監督權限(民法第42條第 1項規定),清算人如
       就聲請清算終結登記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非訟事件法第91條規定
       )有疑義,建請逕向管轄法院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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