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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利用政府網站資料(內容)進行研究分析之相關著作權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0.03.09. 電子郵件字第1100309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3月9日
1.來信所述政府機關與民間單位合作,由民間單位執行計畫,並於政府網
站提供執行計畫所產生的文字、圖片、影音等成果,其內容如具原創性
(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
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美術、攝影、視聽等著作,任何人欲利用這些著
作,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須取得著作財產
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至於這些著作之著作權財產權究竟歸屬
於政府機關或該受託之民間單位,需視雙方契約而定(且與網站內容由
何者管理維護無關);此外,計畫成果當中如有利用第三人著作之情形
,則該著作之著作權仍屬於該第三人所有,合先說明。
2.所詢您欲利用前述政府網站資料(內容)進行研究分析,有無侵害著作
權問題,因來信所稱的「資料」及「研究分析」語意籠統,無法得知您
將如何利用著作,若您所利用之內容屬受著作權保護之著作,且您的利
用行為若涉及著作權法第22條至第29條著作人專有權利之行使(例如:
將著作內容重製、改作、公開傳輸等),除有同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
使用情形外,即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構成侵害
著作權之行為,而需負民、刑事責任。若您有洽取授權之需求,建請向
該政府機關詢問並釐清著作權之歸屬,俾利您聯繫著作權財產權人取得
授權。
3.此外,如來信所稱的「政府網站」有授權他人利用之聲明,您自得在其
授權範圍內加以利用,毋庸再考慮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建議您進
一步查明該「政府網站」有無相關授權聲明,詳細參閱並依其授權範圍
利用網站內容,併予敘明。
4.最後,您欲利用的政府網站資料是否屬於政府公開資訊範圍?您的利用
行為是否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 4項(應指第19條第 1項第 4款)
有所稱之「學術使用」?係另一問題,與著作權無涉;若您就政府資訊
公開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進一步疑問,建請向法務部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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