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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稿與來文之間是否需於騎縫處蓋印騎縫章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110.05.14. 院臺綜字第1100015482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5月14日
主旨:簽稿與來文之間是否需於騎縫處蓋印騎縫章
說明:查「公文程式條例」第11條及本院訂頒之「文書處理手冊」第16點
(二) 14、第40點(五)已明定,公文在2頁以上時,應於騎縫處
加蓋騎縫章;文稿有 2頁以上者,應於騎縫處加蓋騎縫章或職名章
。上開規定旨在防止公文有變造、抽換之虞。至簽稿與來文之間是
否蓋印騎縫章,各機關若為避免偽造、變造之情事,可視業務實需
本於權責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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