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請釋行政院外收發室收受陳情文書之蓋印收文章相關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109.08.24. 院臺綜字第109009837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8月24日
主旨:請釋本院外收發室收受陳情文書之蓋印收文章相關疑義一案
說明:
一、依「公文程式條例」第 11條規定,公文在2頁以上時,應於騎縫處加
蓋章戳,上開規定係為防止公文在 2頁以上時有變造抽換之虞,與機
關收受人民陳情文書之處理流程無涉。另依「文書處理手冊」第22點
第 1款規定,外收發人員收到公文或函電,除普通郵遞信件外,應先
將送件人所持之送文簿或清單逐一查對點收,並就原簿、單,註明收
到時間蓋戳退還;如無送文簿、單,應填給送件回單。有關民眾親至
機關送文,因無送文簿,實務上係由機關填具送件回單予民眾收執,
或由民眾以送件之同式副本、繕本或影本供作收件比對後蓋「收件章
」,其作用等同於送件收據或送文簿之收件,係作為日後查詢之憑據
。
二、至所提赴本院外收發室(以下簡稱外收發室)遞送陳情文書等情,經
轉據本院秘書處回復略以,先生109年8月11日至外收發室遞交陳情文
書計 35件(正本及影本各1份),外收發室依一案件一收文章戳原則
,逐件(頁)檢視正本、影本後蓋用收件章1式1戳,另於第35件首頁
加註該件頁數後交還先生收存,處理程序與平時處理同類案件並無二
致。收件章係機關於收受文件時使用之章戳,用以證明機關收受文書
並據以登錄收辦後續作業,該章戳非屬騎縫章性質,爰未於同一文件
逐頁加蓋。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