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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釋行政院外收發室收受陳情文書之蓋印收文章相關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109.08.24. 院臺綜字第109009837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8月24日
    主旨:請釋本院外收發室收受陳情文書之蓋印收文章相關疑義一案
    說明:
    一、依「公文程式條例」第 11條規定,公文在2頁以上時,應於騎縫處加
      蓋章戳,上開規定係為防止公文在 2頁以上時有變造抽換之虞,與機
      關收受人民陳情文書之處理流程無涉。另依「文書處理手冊」第22點
      第 1款規定,外收發人員收到公文或函電,除普通郵遞信件外,應先
      將送件人所持之送文簿或清單逐一查對點收,並就原簿、單,註明收
      到時間蓋戳退還;如無送文簿、單,應填給送件回單。有關民眾親至
      機關送文,因無送文簿,實務上係由機關填具送件回單予民眾收執,
      或由民眾以送件之同式副本、繕本或影本供作收件比對後蓋「收件章
      」,其作用等同於送件收據或送文簿之收件,係作為日後查詢之憑據
      。
    二、至所提赴本院外收發室(以下簡稱外收發室)遞送陳情文書等情,經
      轉據本院秘書處回復略以,先生109年8月11日至外收發室遞交陳情文
      書計 35件(正本及影本各1份),外收發室依一案件一收文章戳原則
      ,逐件(頁)檢視正本、影本後蓋用收件章1式1戳,另於第35件首頁
      加註該件頁數後交還先生收存,處理程序與平時處理同類案件並無二
      致。收件章係機關於收受文件時使用之章戳,用以證明機關收受文書
      並據以登錄收辦後續作業,該章戳非屬騎縫章性質,爰未於同一文件
      逐頁加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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