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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釋關於陳判之文稿,各級長官公文批示用語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106.07.17. 院臺綜字第106002369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7月17日
主旨:請釋關於陳判之文稿,各級長官公文批示用語疑義一案
說明:有關「文書處理手冊」第 35點第3款,係規範陳判文「稿」之判行
用語應明確,據以確認文稿判行,其與本院 99年4月21日回復院長
電子信箱所作釋示,係針對陳核「簽」之批示用語予以說明,兩者
規範並無衝突。惟機關首長對於陳核(判)之簽稿,應依公文程式
條例第8條及「文書處理手冊」第35點第3款規定,予以明確批示,
俾利機關內部遵循;承辦單位如就首長批示內容仍有疑義,可洽公
文之初核者(直接主管)或覆核者(直接主管之上級核稿者)協助確
認,以求周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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