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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釋人民致機關之文書未載明日期,是否違反「公文程式條例」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105.10.13. 院臺綜字第105009397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主旨:請釋人民致機關之文書未載明日期,是否違反「公文程式條例」一
案
說明:依「公文程式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1條規定,稱公文者,
謂處理公務之文書。本條例第 6條有關公文應記明國曆年、月、日
;機關公文,應記明發文字號之規定,係規範各機關公文應載之事
項。綜上,人民致機關之文書非屬本條例第6條規範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