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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請釋有關利用中華郵政電子郵遞(ePOST)處理發文作業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105.08.31. 院臺綜字第105003313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8月31日
主旨:再請釋有關利用中華郵政電子郵遞 (ePOST)處理發文作業疑義一案
說明:貴府擬以中華郵政電子郵遞 (ePOST)傳遞之公文,依105年7月22日
院臺綜字第1050030060號函釋,非屬「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第 3條所定之電子交換,亦非屬電報、電報交換或電傳文件方式
,自不適用「公文程式條例」第3條第5項得不蓋用印信或簽署之規
定,仍應依同條第1項規定蓋用印信或簽署。爰貴府擬以ePOST傳遞
之公文,係由已蓋用印信或簽署之機關公文掃瞄電子檔所列印,應
屬公文之複製品,而非公文之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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