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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釋「公文程式條例」第4條第2項公文署名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105.03.03. 院臺綜字第10500088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3月3日
主旨:請釋「公文程式條例」第4條第2項公文署名疑義一案
說明:有關「公文程式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係就機關首長因故不能視
事,規範機關公文對外行文由代行人簽署,並以發文當日首長在勤
與否為依據,以明權責。按機關公文對外行文,依「文書處理手冊
」第11點及第12點規定,各機關為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依「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得就授權範圍訂定分層負責明細
表。各層決定之案件,其對外行文所用名義,應分別規定,凡性質
以用本機關名義為宜者,雖可授權第2層或第3層決定,仍以機關名
義行文;凡性質以用單位名義為宜者,可由單位主管逕行決定,並
以該單位名義行文。依上開規定,各機關對外行文,除內部單位得
基於授權以單位名義行文外,餘均以機關名義為之。至機關公文對
外行文之簽署,與公文是否由機關首長核決無關,公文之核決依手
冊第30點(二)規定,係由各機關依內部分層負責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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