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民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請釋「文書附件」規定之適用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104.08.06. 院臺綜字第104004324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8月6日
    主旨:請釋「文書附件」規定之適用疑義一案
    說明:依「公文程式條例」第10條規定,公文之附屬文件為附件,附件在
       二種以上時,應冠以數字。上開規定係述明公文之附屬文件稱為「
       附件」。另依「文書處理手冊」第22點(二)、23點(三)、26點(一)
       及42點(四)等規定及現行實務運作,公文之附件並不限於文件性質
       之資料,亦可能為現金、票據、有價證券或貴重物品等。至所提「
       文書正文」所生以文為憑之效力是否包括附件,以及文書正文生效
       後之附件可否與正文相異處理一節,因公文正(副)本受文者對於隨
       文附件之處理,係視公文內容而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