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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釋「文書附件」規定之適用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104.08.06. 院臺綜字第104004324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8月6日
主旨:請釋「文書附件」規定之適用疑義一案
說明:依「公文程式條例」第10條規定,公文之附屬文件為附件,附件在
二種以上時,應冠以數字。上開規定係述明公文之附屬文件稱為「
附件」。另依「文書處理手冊」第22點(二)、23點(三)、26點(一)
及42點(四)等規定及現行實務運作,公文之附件並不限於文件性質
之資料,亦可能為現金、票據、有價證券或貴重物品等。至所提「
文書正文」所生以文為憑之效力是否包括附件,以及文書正文生效
後之附件可否與正文相異處理一節,因公文正(副)本受文者對於隨
文附件之處理,係視公文內容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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