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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本處依「公文程式條例」規定,對外行文,依法簽署,不再蓋用條戳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103.04.17. 院臺綜字第103001749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4月17日
主旨:請本處依「公文程式條例」規定,對外行文,依法簽署,不再蓋用
條戳一案。
說明:
一、「文書處理手冊」係本院揆諸行政機關實務運作情形,於「印信條例
」及「公文程式條例」等規定之外,另行訂頒之行政規則,俾供本院
及所屬機關於文書處理程序及格式上有一致之依循標準。
二、查實務上各機關內部單位主管,除人事、主計及政風等基於業務一條
鞭性質,申請製發領有職章外,其餘未依「印信條例」相關規定請領
職章。爰此,「文書處理手冊」第 40點(三)5規定,機關內部單位
主管依分層負責之授權,逕行處理事項,對外行文時,由單位主管署
名,蓋單位主管職章或蓋條戳,其於「公文程式條例」第3條第3項規
定之外,增列「蓋條戳」之規定,係為因應現行實務處理文書之需要
,屬解釋性之補充規範。至來函影附之交通部公路總局函,查該局為
交通部所屬機關,並非其內部單位,是該局致交通部函,係屬下級機
關對上級機關之上行文,其蓋印及簽署依「文書處理手冊」第40點(
三) 3及(七)規定,署機關首長職銜、姓名,蓋職章;副本之蓋印
與正本同,與機關內部單位基於授權而對外行文之情形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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