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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釋示「公文程式條例」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103.04.02. 院臺綜字第103001643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4月2日
主旨:請釋示「公文程式條例」一案
說明:依「公文程式條例」第1條及第2條規定,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
文書,公文程式之類別有令、呈、咨、函、公告及其他公文。另「
文書處理手冊」第 1點規定,文書指處理公務或與公務有關,不論
其形式或性質如何之一切資料。凡機關與機關或機關與人民往來之
公文書,機關內部通行之文書,以及公文以外之文書而與公務有關
者,均包括在內。手冊第 4點規定,文書處理指文書自收文或交辦
起至發文、歸檔止之全部流程。是以,機關因處理公務過程中登錄
發(來)文者、案由、頁數、附件等資料,即屬上開「文書處理手
冊」所稱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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