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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函蓋用條戳而不蓋用職銜簽字章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103.03.05. 院臺綜字第103001197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3月5日
主旨:本處函蓋用條戳而不蓋用職銜簽字章疑義一案
說明:對於人民陳情案件,不論以機關名義或基於分層負責,經授權而以
單位名義行文函復,本院所屬機關及單位均本於合法、合理、迅速
及確實原則,審慎處理。有關所提本處函蓋用條戳疑義一節,依「
公文程式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機關內部單位處理公務,基於授
權對外行文時,由該單位主管署名、蓋職章;其效力與蓋用該機關
印信之公文同。又「文書處理手冊」第 40點(三)5規定,機關內
部單位主管依分層負責之授權,逕行處理事項,對外行文時,由單
位主管署名,蓋單位主管職章或蓋條戳。基此,本處102年11月3日
函,查係機關內部基於授權以單位名義對外行文,依上開規定蓋用
本處條戳,於法令並無不合,亦與現行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
四院內部單位對外行文之作法相同。有關先生所附總統府及交通部
函文影本,係屬以機關名義對外行文,應蓋用首長職銜簽字章,與
本處係以機關內部單位基於授權對外行文有別。至所提「文書處理
手冊」第84點規定,係各機關因處理文書需要,得依照該規定自行
刻製、使用章戳之規範,與上開規定並無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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