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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釋公文書可否以黑色列印相關職官章、代替印信及電子簽章公文歸檔疑
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102.05.10. 院臺綜字第102002873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5月10日
主旨:請釋公文書可否以黑色列印相關職官章、代替印信及電子簽章公文
歸檔疑義一案
說明:按文書處理手冊第40點已定明蓋印及簽署應注意事項,惟針對蓋用
方式及採用何種顏色,並無一致性規定,實務上各機關蓋用「印」
、「關防」、「職章」之顏色為紅色,蓋用「簽字章」、「機關條
戳」等章戳則以藍、黑色為主。再者,依公文程式條例第3條第5項
規定及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第 5條規定,機關公文以電子交
換行之者,得不蓋用印信或簽署。復查新北市政府公文簽署章戳之
顏色原為藍色,為實施公文全程電子化,節省行政成本並提升公文
處理效率,自102年4月15日起,該府自行針對部分公文採以「新北
市政府公文用紙」印製並由機器印上黑色簽字章(或條戳)。基此
,機關公文蓋用「簽字章」等章戳之顏色,係由各機關本於權責自
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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