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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釋公文程式條例第 3條第1項、第3項規定,是否均屬文書處理手冊第30
點(二)所指「決定者、決行者」之署名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102.01.09. 院臺綜字第1010083523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月9日
主旨:請釋公文程式條例第 3條第1項、第3項規定,是否均屬文書處理手
冊第30點(二)所指「決定者、決行者」之署名疑義
說明:按旨揭條例第 3條第1項、第3項規定,係規範以機關名義或授權以
單位名義對外行文,其公文之蓋印或簽署事項。又文書處理手冊第
12點亦就對外行文名義予以規定,各層決定之案件,其對外行文所
用名義,凡性質以用本機關為宜者,雖可授權第2層或第3層決定,
仍以機關名義行文;凡性質以用單位名義為宜者,可由單位主管逕
行決定,並以該單位名義行文。再者,該手冊第40點(一)業規定
各機關對外行文之公文,須經機關首長或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各層
主管判發,始得蓋印或簽署。基此,第30點(二)所指「決定者」
係依各機關分層負責規定之最後決定人,對於文稿之判行,決定者
應於稿面予以簽名或蓋章,並予明確批示後,俾以辦理後續發文事
宜。是以,所詢上開條例有關由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署名之規定,
並非均為文書處理手冊第30點(二)所指之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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