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民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請釋文書處理手冊第28點第4款「切實簡明之簽註」定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101.08.15. 院臺綜字第101004982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8月15日
    主旨:請釋文書處理手冊第28點第4款「切實簡明之簽註」定義
    說明:按公文用字應簡淺明確,「公文程式條例」第 8條已有明定。又查
       文書處理手冊第 28點規範擬辦文書時所須注意事項,其中第4款對
       於文書之擬辦,旨在提醒承辦人員應就全案經過予以查明,依據法
       令所作之簽註,須切確、實在,簡單明白,精簡扼要,俾達上開條
       例規定之要求。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