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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修正「水深測量作業規範」一份,自即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1.03.15. 台內地字第111026091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3月15日
主旨:檢送修正「水深測量作業規範」一份,自即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國土測繪法第19條及應用測量實施規則第15條第1項規定辦理。
二、本部為建立全國性海域基礎資料,俾利海洋事務推動與永續發展,依
據國際海道測量組織(International Hydrographic Organization,
IHO)有關規範,積極投入我國電子航行圖建工作,並洽請相關部會
協助提供最新水深測量成果,以即時更新圖資內容。為利各部會水深
測量成果資料銜接與整合,本部於109年2月18日函頒「水深測量作業
規範」供各界遵循應用,以達成各機關水深測量資料調查成果共享及
使用之目標。
三、為因應 109年公告「內政部基本測量2020年成果」、國際海道測量組
織(IHO)同年9月發布最新規範及實務作業需求,爰修正「水深測量
作業規範」,請各界參考應用,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水深測量作
業有更高精度要求,得適用自訂規範。嗣後仍請相關機關配合提供最
新水深測量成果,以利海域測繪成果之加值應用及未來國家海域地形
底圖之建置。
四、副本抄送中華測繪聯合會,請惠予協助轉知所屬會員。
水深測量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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