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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家用新型冠狀病毒快篩試劑檢測結果陽性之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自篩檢陽性日及次日
起5日內,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自112年3月20日生效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12.03.16. 勞動條2字第112014759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3月16日
使用家用新型冠狀病毒快篩試劑檢測結果陽性之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四
十三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自篩檢陽性日及次日起
五日內,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日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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