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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核釋「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9條第7款附件7之7「其他哺乳動物輸 入檢疫條件」第 6點所稱「指定輸入哺乳動物應實行之疫病診斷試驗及其 他檢疫要求」之規定,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112.03.23. 防檢二字第1121481435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3月23日
    核釋「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九條第七款附件七之七「其他哺乳動
    物輸入檢疫條件」第六點所稱「指定輸入哺乳動物應實行之疫病診斷試驗
    及其他檢疫要求」之規定(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112.04.19. 防檢二字第11214
    81695號令發布,並自即日廢止〕
    附件-指定輸入哺乳動物應實行之疫病診斷試驗及其他檢疫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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