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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與公司寫給政府機關之文書是否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之相關著作
權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2.03.24. 電子郵件字第1120324b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3月24日
一、所詢問題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 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憲
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同條第 2項規定: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
聞稿及其他文書。」上述條文所稱之「公文」,參照公文程式條例第
1條、第2條之規定,係指以處理公務為目的,具備法律規定之程式的
文書。
二、所詢問題二,公司寫給政府機關之文書,因不符合上述公文程式條例
所稱之「公文」,亦非公務員所為文書,故不屬於本法第9條第1項第
1 款之公文。至於上述公司撰寫之文書內容若具有「原創性」(非抄
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符合最低程度之創意),始屬本
法保護之語文著作,併予說明。
三、所詢問題三,承上說明,公文本身雖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惟公
文內文或附件如有利用他人著作之部分,如該著作仍在著作權法保護
之期間內,不因成為公文之一部份而不受保護,亦即只有在成為公文
整體呈現時,始為不受著作權保護之標的。
四、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其是否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如有爭議時,
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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