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地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不動產估價經驗得以機關組織條例或組織規程之業務事項認定,及具公務 人員身分者不宜受理其申請開業登記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5.05.10. 台內地字第095007418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5年5月10日
    一、查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6條第 1項規定:「不動產估價師登記開業,應
      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實際從事估價業務達 2年以
      上之估價經驗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經審查登記後,發給開業證書。」另按「不動產估價經驗認定標準」
      第 3條規定略以:「前條所定估價經驗之證明文件如下:一、在機關
      、公營機構服務者,繳驗該機關(構)載明任職職位或實際工作之服
      務證明書。」,貴府受理申請開業登記,應就其檢附之服務證明書認
      定其任職職位或實際工作是否具有不動產估價經驗。如服務證明書所
      敘內容不足以認定者,亦得函請出具服務證明書之機關,檢具該機關
      組織條例或組織規程之業務事項,以利主管機關審核認定。
    二、另查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5條第 1項規定:「領有不動產估價師證書,
      並具有實際從事估價業務達 2年以上之估價經驗者,得申請發給開業
      證書。」,符合上開規定者,即可申請發給開業證書。惟銓敘部78年
      7 月15日台華法一字第281190號函規定:「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及
      除法令所定外,不得兼任他項業務,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及第14條
      所明定。」申請開業登記後因隨時有消費者委託估價之可能,將構成
      執行業務之情形,故對具公務人員身分者,仍不宜受理其申請開業登
      記,以免申請人本身違反前開公務員服務法有關規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