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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一、查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山胞開發 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繼承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 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山胞為限。......」暨山胞保留 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地上權登記後繼續自用滿五年經查明 屬實者,由省 (市) 政府民政廳 (局) 會同地上權人向當地登記機關申請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依前開規定,山胞須符合法定要件,始得取得山地保留地土地 所有權,尚難逕賦予山胞山地保留地土地所有權。二 又依國民住宅條例第三章貸款 人民自建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貸款自建之國民住宅,其因貸款所生之債權,自簽 訂契約之日起,貸款機關對該住宅及其基地,享有第一順位之法定抵押權,優先受償 。」析其文義並無明文規定法定抵押權之標的須以所有權為限,如國民住宅條例之立 法意旨並未排除地上權得作為法定抵押權之標的,則依同條例第一條後段之規定:「 ......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似得參照適用民法第八百八 十二條及第八百八十三條 ,而以地上權作為法定抵押權之標的。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80.10.21. (80) 法律字第15777號
    發文日期:民國80年10月21日
     一、查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山胞開發
       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繼承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
       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山胞為限。......」暨山胞保留
       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地上權登記後繼續自用滿五年經查明
       屬實者,由省 (市) 政府民政廳 (局) 會同地上權人向當地登記機關申請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依前開規定,山胞須符合法定要件,始得取得山地保留地土地
       所有權,尚難逕賦予山胞山地保留地土地所有權。二 又依國民住宅條例第三章貸款
       人民自建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貸款自建之國民住宅,其因貸款所生之債權,自簽
       訂契約之日起,貸款機關對該住宅及其基地,享有第一順位之法定抵押權,優先受償
       。」析其文義並無明文規定法定抵押權之標的須以所有權為限,如國民住宅條例之立
       法意旨並未排除地上權得作為法定抵押權之標的,則依同條例第一條後段之規定:「
        ......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似得參照適用民法第八百八
       十二條及第八百八十三條
       ,而以地上權作為法定抵押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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