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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謂農業用地中,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農牧用地,包括山坡地
保育區農牧用地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2.06.18. 台內地字第8285146號
發文日期:民國82年6月18日
一、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規定,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該計畫範圍內之非都市土地,應
由有關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
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又依同法施行
細則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規定,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九種使用分區並編定為十八種用
地,且各種使用地編定結果,依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應登載於土地登記簿。二 農
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謂「農業用地中,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農牧用地」,包
括編定公告確定之「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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