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地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謂農業用地中,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農牧用地,包括山坡地 保育區農牧用地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2.06.18. 台內地字第8285146號
    發文日期:民國82年6月18日
     一、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規定,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該計畫範圍內之非都市土地,應
       由有關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
       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又依同法施行
       細則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規定,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九種使用分區並編定為十八種用
       地,且各種使用地編定結果,依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應登載於土地登記簿。二 農
       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謂「農業用地中,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農牧用地」,包
       括編定公告確定之「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