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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前已有舊養魚池之農牧用地,得繼續作從來之養殖使用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82.10.7.台內地字第821270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10月7日
本部八十一年修正「自耕能力證明書之申請及核發注意事項」第八點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承受農地之使用須符合區域計畫法有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規定。又依區
域計畫法第十五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之使用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
則管制之。查上揭規則第八條規定,土地使用編定後,其原有使用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
,在政府令其變更使用前,得為從來之使用。故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前已有舊養魚池之農牧
用地,且繼續作從來之養殖使用部分,應視為合法使用。本案請參照上揭規定查明依法處理
逕復。(內政部82.10.7.臺內地字第八二一二七0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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