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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十三條所稱「工業區」之範圍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83.7.19.台內地字第830887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3年7月19日
    按非都市土地劃定之各種使用分區,係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暨其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辦
    理。為使地方政府執行有所依據,本部並訂有「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
    地作業須知」,以為劃定使用分區及編定使用地類別之依據。依上開作業須知六. (三)工
    業區之劃定原則3 後段規定,工業用地依獎勵投資條例規定編定公告確定後,工業主管機關
    應通知地政單位,依六、使用分區之劃定原則辦理。是非都市土地依獎勵投資條例編定為工
    業用地,不論其是否開發,如經工業主管單位通知地政機關,依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劃定為工
    業區,即係「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所稱之「工業區」。(內政部83.7.19.臺內地字第
    八三0八八七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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