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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有關「村長」申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開業登記及開業執照事宜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84.5.25.臺(84)內地字第840765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4年5月25日
按「村長依法申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開業登記及開業執照,該管直
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受理」前經本部八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臺(八十三)內地字第
八三一五二九五號函釋在案,上開函釋經本部八十四年四月十一日召開之「研商有關土地登
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解釋函令適用事宜」會議五、結論(二)「宜函請銓敘部表示意見,以資
縝密」。是以案經函准銓敘部前開書函略以:「二、查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於
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復查司法院字第二五
0四號解釋:鄉鎮保甲人員非受有俸給者,依法不在適用本條(按,係指公務員服務法第二
十四條)規定之列。又,臺灣省鄉鎮縣轄市公所組織規程準則第十四條規定:『鄉鎮縣轄市
之村里,設村里辦公處置村里長一人,為無給職,受鄉鎮縣轄市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
務及執行交辦事項。』是以,本部七十七年十一月十四日(七七)臺華法一字第一一一四九
七二號函釋略以:『....由於村里長並非受俸給之公務員,應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
條規定之適用範圍。』揆之上開銓敘部函釋意旨,村長既非屬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之適用範圍,故渠申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開業登記及開業執照乙案,應予受理。(內政部
84.5.25.臺(84)內地字第八四0七六五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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